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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取公积金 不需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上一篇 2018年05月21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规定:
职工提取公积金 不需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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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省住建厅日前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为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18年5月20日起,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时,不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据了解,此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不光要核验职工身份证原件,还要提供复印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通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20日起,缴存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再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个人业务的要件。

    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相关个人业务时,不再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可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留存身份信息,并归入业务档案。暂不具备条件、确需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管理中心扫描打印或复印,不得收取缴存职工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当地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联系协调,充分利用人口信息库共享核验手段,尽快实现对缴存职工身份信息查询共享、系统调用和对比核验,切实减少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提供的材料。(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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