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说法 上一版  下一版
买家拒绝支付超出款项获法院支持
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 妻子请求损害赔偿获支持
老人立遗嘱由“保姆”继承房产 庭审中子女表示尊重遗愿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09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 妻子请求损害赔偿获支持

作者: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陈严 欧宁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陈严 欧宁)信宜男子章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其妻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由被告章某向原告解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原告解某与被告章某是小学至高中的同学,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婚后,因被告章某与他人同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经亲友多次劝导无果,原告解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章某起诉至信宜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诉讼期间,原告解某向法院提交了视频、照片、聊天记录等系列证据。

    信宜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欧宁认为,原告解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有事实依据,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章某在与原告解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原告解某要求被告章某支付其精神损害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章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负担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为5万元,故依法判决被告章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解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3上一篇  下一篇4  
 
   
   
   

南方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关闭